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安全意识教育、交通安全教育、防火、防盗、防毒等安全教育、宿舍安全教育、食品卫生安全教育、体育活动安全教育、劳动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安全教育、集体活动安全教育、教育实习安全教育、勤工助学安全教育、节假日安全教育、教学和生活设备安全教育等。
第二条 学院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主要负责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各班辅导员、教师、实验室、办公室、资料室人员是学生安全教育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学院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第三条 全院教职工应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贯穿在日常教学、管理工作中,尤其是各班辅导员、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利用各种机会,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以适当方式进行防盗、防火、防毒、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尤其要善于利用曾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增强防范能力和自我救护能力。
第四条 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五条 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发现实验设备工作不正常和其它影响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报告并做适当处理。
第六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自己人身和财物的安全;注意饮食卫生;注意防火,防盗;禁止到江河池塘等缺少安全措施的地方游泳;学生在公共场所,须遵守公共秩序,维护社会公德,防止各种事故发生。
第七条 学生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行为能力等现实状况,避免或消除相应的危险,不得从事具有危险性、可能危及自身及他人的活动,否则发生事故造成本人、他人或集体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学生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有对抗性、风险性大或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否则发生意外伤害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九条 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须由活动组织者提出申请,在明确活动方案(包括时间、地点、路线、内容等),落实安全措施和责任人后,经辅导员、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按方案进行。大型活动还需向学校相关部门申报。禁止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私自组织外出旅游。
第十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院的相关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和卫生,提高自我管理和约束能力。学生不得在宿舍、教学区存放易燃、易爆等各种危险品;不得生火做饭,禁止私接电线和擅自安装插座;禁止使用电炉、热水器等大功率电器;严禁在宿舍内点蜡烛或违章用火用电,不得私自解决用电故障;不得留宿外来人员,严防火灾、盗窃等恶性事故的发生;外出关好门窗,保管好自己的物品,切实注意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学生应按学校统一安排住宿,原则上不允许外出住宿,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外出住宿的学生,应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辅导员、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及家长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学生在外住宿必须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正常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的教学活动和集体活动。学生在外住宿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所发生的一切安全问题一律由学生本人及家长负责。
第十二条 建立外宿学生报告制度,在校外住宿学生每周一向指定班委报到,每个月主动向辅导员汇报二次情况,辅导员要对外宿学生的情况进行记录,经常向学院党委汇报本班在外住宿学生情况,特殊情况及时汇报。
第十三条 学生在各项教学活动,尤其是实习、社会实践、军训、劳动、体育锻炼、户外集体活动、外出求职、面试过程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管理,加强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注意人身、财物和交通安全。在外学生应积极、主动与辅导员老师和学院保持联系和沟通,汇报自己的情况,任务结束后按时返校报到。
第十四条 学生利用假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原则上应主要在学校周边、学生家庭所在地的城镇或乡村范围内的机关、厂矿、学校和广大农村开展社会实践、实地考察、生产劳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以及支工、支农、支教活动。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应遵纪守法,增强自己的安全防范意识,不从事具违法性、危险性或有安全隐患的社会实践活动,并在假期结束后按时返校。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必须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维护校园秩序,保证在正常的学习下进行。不得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存在安全隐患或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勤工助学活动。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防骗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六条 对擅自离校不归、不知去向的学生,辅导员必须及时报告院领导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同时通知学生家长,必要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假离校超过十日者,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要注意交通安全,不得无证驾驶摩托车等机动车辆,不得将机动车借给他人或借他人的机动车驾驶。
第十八条 学生应自觉抵制各种淫秽物品,自觉抵制非法传销和赌博活动,不得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第十九条 建立学生外出请假报归制度和点名制度,每晚由各宿舍室长清点宿舍成员,并将情况报告班长,各班班长每天向班主任、辅导员报告本班同学的安全和出勤情况。
第二十条 寒假、暑假和重大节假日前,各班必须召开一次以安全教育为主题的主题班会,对本班同学的去向、联系方式、离校时间、返校时间进行登记。对假期留校同学每班指定专人负责统一管理,实行每天点名制,了解和掌握他们在校期间的思想动态等基本情况,并把情况报告辅导员和学院值班领导。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 2008年3月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