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校内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维护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交通管理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各校区所辖区域。
第三条 学院保卫处是校园交通管理的职能部门,依照国家交通管理法规和本规定实施对校园的交通管理。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四条 进出学院的机动车,须持机动车通行证,并服从保卫人员的管理;无机动车通行证的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校园。通行证原则上仅允许下列车辆办理:学院及各部门所使用与管理的机动车辆,教职工自备机动车辆,经常性送货(菜)机动车辆。学院各部门有工作联系的单位,其机动车辆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办理通行证的,由该部门出具证明并经保卫处批准后予以办理。
第五条 来校联系工作或办理其他事宜的外来机动车辆,需出示有关证明、证件说明入校理由,经门岗执勤人员换证(机动车行驶证换取校内“机动车临时通行证”)后,方可进入校园。禁止出租车驶入校园,若有特殊情况则须经校保卫处同意方可进入校园。
第六条 凡外单位参加在我院举行的各种会议或进行有关公务活动的外来车辆较多时,由主办部门提前一天向保卫处备案,门卫统一免证放行。
第七条 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进入校门时,经门卫问清情况后可免证进入校园,门卫应主动疏导通道,以确保通行,同时向保卫处报告。
第八条 基建、装修、维修、绿化、装卸等工程用车,主管部门应事先到保卫处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出校园,上述车辆应在工程区域内或指定的路线上行驶。
第九条 严禁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严禁在校园内学习驾驶机动车或试刹车;严禁无牌无证、假牌、过期牌的机动车和郑州市规定禁止通行的机动车进入校园内行驶。
第十条 机动车进出校门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校园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遇到非机动车、行人数量较多时,应停车避让。运载货物车辆须凭物品主管部门签发的出门证明方可出校门。机动车在校园内调头、倒车前,须看清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不得损坏校内绿化和公共设施。
第十一条 车辆必须按校内交通标志标线的规定行驶,校园内禁止超车、禁鸣喇叭。
第十二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后,按指定场地和位置停放,不得停放在交通道口、建筑出入口等会影响交通的地方。各种机动车辆不得在禁行区域内行驶。
第十三条 车辆停放时,须拉上手刹车闸、关闭电路、锁好门窗以确保安全。外单位及校外人员的车辆不得在校园内停车过夜,如确有正当理由需在校园内停车过夜的,须经保卫处同意。
第十四条 非机动车进出校门须下车推行。
第十五条 非机动车须有序停放在自行车停车线内。
第十六条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在校园内驾车行驶应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章 道路管理
第十七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校园交通标志所示要求,做到文明行驶,礼让行人。
第十八条 行人应尽量靠道路两侧行走,不得在道路上追逐打闹,不得在主要交通道路上打球或进行有碍交通的活动,横过道路或路口时应先观察过往车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
第十九条 教学、实验、办公大楼、学生宿舍等建筑的楼道和门口,以及其它妨碍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不得停放机动车辆、非机动车和堆积物品。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破坏校内交通设施;未经学院同意不得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和擅自挖掘校内道路。因工程需要占用道路施工,须事先报知保卫处。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中应设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夜间还应悬挂醒目的警示灯.工程竣工后,须立即恢复道路的平整状态。
第四章 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保卫部门在实施交通管理时,应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确立和维护好校园交通标识,任何人不得破坏和私自移动;
(二)负责进出校园机动车辆的验证、换证工作;
(三)引导和指定车辆的行驶线路和停放位置;
(四)遇有需要时查询有关人员和车辆的证件及其它有关资料;
(五)纠正违章违规行为;
(六)学院遇有重大集会、外事等活动时,保卫部门应临时调整各类车辆的进出及停车位置,维持好交通秩序。
(七)根据校园交通状况对机动车辆进出校园的时段、路线等采取临时管理措施,确保交通秩序与安全。
第二十二条 校内发生交通事故或交通纠纷时,肇事者或当事人应立即报告学校保卫部门,不得擅自移动或伪造现场。
发生交通事故或交通纠纷后,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请保卫部门予以协调;对于产生较重后果或难以自行协商解决的交通事故和交通纠纷,当事人或保卫处应通知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应自觉接受保卫人员的纠正,经纠正不改或情节严重的,保卫处有权收回校内机动车通行证,禁止其车辆进入校园。对无证驾驶或酒后驾驶车辆的、外来机动车辆未经允许驶入校园停放的、驾驶无牌无证车辆以及其他严重违规违章的,通知公安部门予以处置。
第二十四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应自觉接受保卫人员的纠正,经纠正不改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并通报所在部门或单位。
第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以及本规定,不服从管理,妨碍校园交通管理工作,影响校园交通秩序和安全,视情节给予校纪校规处理,或通知公安部门予以处理;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人身伤害的,肇事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院各有关部门应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车辆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各部门执行本规定有关条款的情况纳入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八条 保卫处管理执勤人员应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严格管理、按章执罚,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检查监督,对违纪人员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多次违反本规定的教职工和学生,违犯本规定和交通规则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保卫处将组织违章人员办学习班,学习有关交通安全知识和交通法规,提高其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和交通安全意识,参加人员须交纳一定的学习费用。
第三十条 轧坏道路、撞坏校园设施和交通标志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须按被损坏物品的价值赔偿。
第三十一条 不服从保卫干部、职工以及校卫队等执勤人员管理、妨碍执勤人员工作或谩骂、殴打执勤人员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经济处罚(包括伤者的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后果严重的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院实行交通安全责任制管理,各部门领导要认真学习、贯彻道路交通法规、规章,教育本单位人员遵守交通规则,做到行人车辆不违章。违反交通规则造成学院影响,除交通管理部门罚款,学校视情节给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保卫人员是指保卫处工作人员、校卫队员。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郑州科技学院保卫处
二00八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