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进一步强化维护稳定工作的责任,根据《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维护稳定领导责任制的规定豫发[1999]8号》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院党委、行政主要领导是学校维护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维护稳定工作负总责,各学院、各部门党政主要领导是本部门维护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学院、本部门维护稳定工作负总责;分管维护稳定工作的党政副职领导是直接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维护稳定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三条 维护稳定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谁的人谁负责”、“谁的事谁负责”、“谁引发的问题谁负责”和“涉及谁谁负责”的办法,明确维护稳定工作责任。
第四条 维护稳定工作的总体目标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防止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渗透破坏活动;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努力化解不稳定因素,防止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影响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防止因治安和安全问题引发影响稳定的重大事件,确保学校稳定和改革发展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重要会议、重大节庆日、大型活动、特殊敏感期实现“五防止,一确保”的工作目标:防止发生敌对分子滋事捣乱事件;防止发生重大恶性刑事治安案件;防止发生重大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防止发生集体到省进京上访事件;防止发生群死群伤等重大治安灾害和安全生产事故,确保学校稳定。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六条 维护稳定是学校及各部门的重要政治任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积极预防和有效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着力解决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坚决防止和纠正各种损害师生员工利益的行为。出台政策和行政管理措施之前,要进行影响稳定的风险评估,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从源头上预防、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二)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工作制度和工作网络,推动各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体系,提高发现和解决矛盾纠纷的能力。
(三)加强和改进党对维护稳定工作的领导,加强对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及办事机构建设,动员全体党员带领师生教职工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四)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的要求,对学校维护稳定工作作出部署。经常研究维护稳定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依法妥善处理师生员工反映的问题和要求,及时化解影响稳定的突出问题和隐患,预防和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强化情报信息工作,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功能齐全、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
第七条 学校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是维护稳定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维护稳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维护稳定的工作部署。落实院党委关于维护稳定的工作决定。
(二)定期分析研究社会稳定形势,对一个时期维护稳定工作作出总体安排,并实施。
(三)全面掌握广大师生员工的情况、深入研究、协调解决影响稳定的突出问题和隐患。
(四)指挥协调影响稳定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第九条 维护稳定办公室是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能是协调各学院、各部门落实维护稳定工作的措施,指导学院各部门搞好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基本职责是做好信息综合、调查研究、检查考核、协调督办和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五项工作。
第八条 各系、部门维护稳定的主要职责是:
各系、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与本系、部职能和工作密切相关的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化解,防止因本部门工作不当给学校稳定造成消极影响。
第三章 表彰奖励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学校维稳领导小组予以情况通报:
(一)各部门的党政领导抓稳定工作做出实绩的;
(二)认真贯彻学校维稳领导小组指示部署,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
(三)及时上报相关信息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的;
(四)日常工作、专项工作成效突出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学校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通报表扬:
(一)及时排查、发现、掌握影响稳定的重要情报信息,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赢得时间和工作主动权的
(二)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和控制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三)及时妥善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四)重要会议、重大节庆日、大型活动、特殊敏感期实现“五防止,一确保”工作目标较好的。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予以情况通报:
(一)本部门维稳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不健全的;
(二)不参加相关会议、不贯彻相关文件精神、不落实领导批示,或不按时报告会议、文件、批示落实情况的;
(三)不坚持重大情况报告、隐患情况报告、特殊敏感期情况报告以及工作定期报告等制度,发生迟报、漏报、瞒报现象的;
(四)未能坚持“四查四报”工作制度,按时开展不稳定因素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并及时报告情况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
(一)按照维护稳定工作的职责任务,没有制定预案并落实领导、部门责任,或因本部门责任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涉事部门领导在事发后不及时到现场处置,不落实“包保”责任,不报告处置情况的;
(三)对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信访问题,应解决、能解决而未及时妥善解决,致使师生员工多次重复上访,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四)对学校维稳领导小组和公安部门的批办件、督办件、督查件不落实,不及时研究制定解决方案,不按时报告完成情况的;
(五)因工作不力发生师生员工进京或到省委、省政府大规模集体上访或其他重大群体事件的;
(六)在重要会议、重大节日、大型活动、特殊敏感期未能实现“五防止”工作目标或对特殊群体和重点人监控不力,发生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发影响稳定重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学校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有关规定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给予纪律处分的建议:
(一)不及时传达贯彻、不督促检查落实学校维护稳定工作和上级有关维护稳定工作的方针、政策、措施的;
(二)对涉及师生员工教学、科研、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
(三)对特殊群体和重点人员不做深入细致的教育劝阻工作,不落实防控措施,造成失控的;
(四)对重大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漏报、缓报的;
(五)重大事件发生后,不及时赶赴现场做工作,导致事态扩大和后果严重的;
(六)对发生的重大事件,未采取必要的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事态扩大的;
(七)对发生爆炸、火灾、交通安全、建筑质量安全,以及其他重大事故处置不当的;
(八)在组织师生员工活动时,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发生责任事故的;
(九)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事故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重大群体性事件”的认定标准,详见维稳办规定。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学校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郑州科技学院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 岳修峰
副组长: 秦小刚 程金城 刘赛赛 周文玉 李利民 刘欣
成 员: 宋志浩 宋 杰 白金明 刘亮军 张 松 王自寻 高占盈 房国新
胡亚明 化新向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宋志浩
副主任:张 松
办公室成员:各系部主任、支部书记、教学助理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