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加强学校防火管理,预防火灾事故,保护师生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特拟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防火工作纳入教学、科研、生产及行政管理各项工作中,做到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第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03]》及有关法规。
第三条 消防工作实行逐级责任制,校防火安全委员会主任由主管副校院长担任,保卫处为防火安全委员会办事机构,各部门负责人全权负责本部门消防工作。各级领导必须严格管理,健全组织,健全制度,落实防火责任,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第二章 逐级防火责任制
第四条 主管院长安全防火职责
1.领导全院的防火工作,并将防火工作纳入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工作,做到“五同”(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2.主持学院防火委员会工作,贯彻落实上级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会议精神,组织实施防火委员会各项出现职责,经常检查各部门的防火工作,定期召开防火会议。
3.审定学院年度消防工作和消防预算,审批消防器材设备的购置、经费开支。
4.审批有关防火重大问题,决定防火功过人员的奖惩,裁决内部出现的防火矛盾和纠纷。
5.审定学院重点防火部位。
第五条 防火安全委员会职责
1.讨论研究学院防火工作及各项防火规章制度,定期听取消防工作汇报。
2.研究、整改火险隐患和改善防火条件的工作方案。组织防火安全大检查,促进防火安全工作。
3.讨论安全防火、灭火有功人员的奖励和违反消防规定及火灾、火险责任人的处罚,和组织全院的防火宣传教育。
第六条 保卫处防火安全职责
1.在主管院长和上级业务部门的领导下,积极开展消防工作。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和总结,提出防火措施,执行防火安全委员会的决议,对各部门防火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工作。
2.制定、修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经常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检查要有登记并发书面通知,督促各部门整改火险隐患,协助公安机关追查火灾事故。
4.加强对防火重点部门的管理,建立健全防火重点部位档案。
5.领导防火安全员和义务消防队,组织他们学习防火知识和进行灭火训练,组织扑救火灾。
6.制定全年消防经费预算,负责消防器材的购置、维修管理。
7.普及消防知识,对师生员工进行防火宣传教育,对重点工种进行培训考核。
第七条 各系、处、所、馆主管防火安全负责人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和学院有关防火安全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防火制度,组织专人进行防火检查,及时解决防火问题和火灾隐患,并书面报告主管院领导和保卫部门。
2.确定本单位各部门的防火负责人,健全防火制度,建立防火组织,落实逐级防火责任,经常对教职工、学生进行防火教育。
3.对本单位发生的火灾事故及时组织人力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保卫部门查明原因和对责任者的处理,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搞好整改。
4.管理维护单位内的报警器、灭火器、消火栓、水带等消防器材和设备。
第八条 科(室)车间安全防火负责人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消防安全工作指示和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2.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度岗位职责,每月进行一次安全防火检查,发现隐患及时解决,暂时解决不了,要采取可靠措施,并向本部门领导和保卫部门报告。
3.发生火灾积极扑救,立即报警。
4.消防器材要确定专人保管,科室、车间的全体人员要做到“三懂”、“三会”。即懂得本岗位生产过程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扑救火灾的方法;会报警,会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第九条 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安全防火职责
1.负责对学生进行安全防火知识的宣传教育。
2.参加对学生教室和宿舍的防火安全检查,制止学生违章行为,协助公安保卫部门追查火灾事故原因和责任者。
3.教育学生自学遵守消防法规和学院的防火安全规章制度,爱护消防器材和设备。
4.新生入校后及时对他们进行防火安全教育,组织新生学习防火安全制度,并认真执行。
第三章 岗位及部位安全防火规定
第十条 建筑设计与施工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建筑设计工程技术人员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等建筑设计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避免在建筑中留下火险隐患。
2.不论大小建筑工程在施工前必须将设计图纸、施工计划和有关资料报送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同时报保卫部门备案。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向原审核机关申请验收,未经消防部门验收不得使用。
3.施工单位必须按公安消防机关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如需变更工程防火设计,必须报原审批的消防机关批准。
4.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职责。施工中要建立严格的防火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用火用电管理、安全检查、值班巡逻等规章制度。
5.施工中不准圈占、埋压、遮档或随便移动消火栓及其它灭火设施,不准在消火栓管道上安装或穿插其它管道,不准截断或者堵塞消防通道。
6.保卫部门对建筑工程设计、施工中的防火安全进行督促检查,协助建设部门制定防火安全制度和预防火灾的措施。
第十一条 图书馆防火安全制度
1.图书馆内严禁吸烟,要有禁止吸烟标志。
2.藏书室和阅览室应严格分开,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灯与图书之间应保持50公分的距离,复印设备应单间设置。
4.未经保卫部门批准,未落实防火措施,严禁在馆内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
5.每天下班前,工作人员要对馆内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火种及其它可疑物品后,切断电源,关锁窗门。
6.经常检查室内电器设备及照明线路,保证良好绝缘。
7.确需熏蒸杀虫时,要经过有关领导批准后在有关人员的指导下,采取绝对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8.要有专人负责防火安全工作,妥善保管本部位的消防器材,工作人员应熟悉其放置地点及使用方法。
第十二条 木工车间、油漆车间防火安全制度
1.车间内及工作场地严禁烟火。
2.工作场地如需明火作业时,必须向保卫部门申报办理动火证,并采取防火措施,方可操作。
3.木工房的电机应使用封闭式的,敞开式的应设防火护罩;电闸要安装闸箱,并经常消除灰尘;电机附近不准堆放可燃物;喷漆工作间的电器设备必须防爆。
4.木工房和工作地点的刨花、锯末、碎料及可燃物要每日清理一次,并倒在指定的安全地点。油工用过的棉丝、抹布、手套、衣物及器皿、工具要妥善保管,不得乱扔乱放。酒精、油漆、稀料等易燃物品要专柜存放,专人管理。工作场地存放的漆料和稀料不得超过当天的用量,下班前要及时清理,妥善保管。
5.定期检查机械设备,及时注油,防止磨擦生热。
6.经常检查电气线路,若有老化、绝缘不良等问题,要及时更换。
7.砂轮要安装在无锯末、刨花和其他易燃物品的房间。
8.室内材料应放置整齐,留有通道;露天木料,应堆放成垛,垛间距离不得小于三米,并留有足够的消防通道。设置的消防器材、设备不得挪用、圈占和压埋。
9.下班后,认真检查车间、场地,做到断电、关窗、锁门。
10.对各部位设置的消防器材,工作人员应熟悉其放置地点及使用方法。
第十三条 配电室防火安全制度
1.非电工人员不得随便进入配电室。
2.配电室内要保持整洁,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和其他物品。
3.电工未经考核,无操作证者不准进行电工作业。
4.对变电器、露天输电线路、地下电缆、室内外配电装置和电器设备,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火险隐患要及时排除。
5.值班电工要坚守岗位,认真监护电压、负荷的变化情况,填写运行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6.停电清扫检修时,严禁用汽油、煤油擦洗。
7.在安装、维修电气设备和线路时,必须按规程操作,严禁违章作业。
8.对本部位设置的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工作人员应熟悉其放置的地点及使用方法。
第十四条 锅炉房防火安全制度
1.锅炉操作工未经考核,无操作证者不得上岗操作。
2.非锅炉房工作人员不得随便进入锅炉房。
3.室内严禁存放氧气瓶、乙炔瓶、液化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准烘烤可燃物品。
4.司炉人员要经常检查蒸汽,测试安全阀、气压表、水位计,使其灵敏有效,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章作业。
5.添煤前,要详细检查、清除煤内的雷管等爆炸物。
6.锅炉要定时排污,清出的炉碴要用水浇灭。
7.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工作期间不准睡觉,严禁酒后操作。
8.煤场储煤要在煤堆上挖通风井,并定期检查、浇水,防止煤堆自燃。
9.对本部位设置的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工作人员应熟悉其放置的地点及使用方法。
第十五条 档案室、资料室防火安全制度
1.非本室工作人员不准随便进入。
2.室内严禁烟火,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每天下班前,工作人员要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切断电源,并锁门窗。
4.室内需动用明火作业,必须报保卫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
5.对本部位设置的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工作人员应熟悉其放置的地点及使用方法。
第十六条 学生公寓、教师公寓防火安全制度
1.室内严禁使用电炉子、电热杯、电褥子、电熨斗等一切电加热设备。
2.禁止使用煤油炉、酒精炉、火锅等燃具。
3.不准在室内存放汽油、煤油、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
4.不准在室内及走廊、水房、厕所焚烧废弃物。
5.未经许可不得乱拉乱接电源线和私自增装灯具等电器设备。
6.电气线路、设备发生故障,要请电工处理。
7.住宿人员要维护消防器材,并熟悉其放置的地点及使用方法。
第十七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